关于持卡消费发票开具的声明

发布时间:2018-6-22 0:00:00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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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持卡人:

近日,温州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)接到多起咨询及投诉,反映持市民卡在市民卡签约商户网点消费后,向商户索要发票遭拒,并被告知需到市民卡公司开具发票。市民卡公司现就此事作如下声明:

1.市民卡公司从未与任何商户签订合同,约定开具发票事宜。

2.按照税法相关规定,市民卡充值(包括个人充值与单位充值)属于第三方代收,市民卡公司只提供充值凭证,不开具发票,持卡人消费时到商家开具发票。

3.依照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0〕第2号)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,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,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的规定,市民卡公司只能向市民卡签约商户开具服务费发票,不得向持卡人提供发票。

综上所述,持卡人选择到哪一个商家消费时,就可向所消费的商家索要发票。如遇商户拒绝,建议向税务部门投诉。

 

特此声明。

 

 

温州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 2018622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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